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債務人
- 正迪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宜臻即黃淑敏
- 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黃宜臻即黃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5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5月2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含信用貸款及抵押貸款)及其衍生之債務、票據及其衍生之債務、透支及其衍生之債務、墊款及其衍生之債務、信用卡合約及其衍生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2.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3.強制執行之費用。
4.保全抵押物之費用。5.參與分配之費用。6.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7.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8.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正迪實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正迪實業有限公司於106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5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9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596,23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壽平 │ │194 │96.00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28 │臺中市太平區壽│店舖、住宅 │一層:47.39 │ │全部 │ │ │ │平段19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61.43 │ │ │ │ │ ├───────┤3層 │三層:61.43 │ │ │ │ │ │臺中市太平區中│ │騎樓:14.18 │ │ │ │ │ │興路55之9號 │ │合計:184.4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