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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請人
陳帝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9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3,51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4年1月5日之工程承攬契約及106年2月15日之工程承攬契約。

(五)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無。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安筌建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為擔保104年1月5日、106年2月15日之承攬報酬債權新臺幣23,510,000元,預為抵押權登記,本債權不定清償期。詎債務人迄未清償,雖債權已轉讓與陳帝佑,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買賣契約書、公證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46 │臺中市外埔區二│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 56.77 │陽台:21.82│  全部  │
│  │    │崁段494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 56.77 │          │        │
│  │    ├───────┤         凝土造 │三層: 56.77 │          │        │
│  │    │臺中市外埔區二│層數:4層        │四層: 37.09 │          │        │
│  │    │崁一路266巷58 │                │合計:207.40 │          │        │
│  │    │號            │                │            │          │        │
├─┼──┼───────┼────────┼──────┼─────┼────┤
│2│347 │臺中市外埔區二│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 55.90 │陽台:21.47│  全部  │
│  │    │崁段494-1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 55.90 │          │        │
│  │    ├───────┤         凝土造 │三層: 55.90 │          │        │
│  │    │臺中市外埔區二│層數:4層        │四層: 36.52 │          │        │
│  │    │崁一路266巷58 │                │合計:204.22 │          │        │
│  │    │之1號         │                │            │          │        │
├─┼──┼───────┼────────┼──────┼─────┼────┤
│3│348 │臺中市外埔區二│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 55.90 │陽台:21.47│  全部  │
│  │    │崁段494-2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 55.90 │          │        │
│  │    ├───────┤         凝土造 │三層: 55.90 │          │        │
│  │    │臺中市外埔區二│層數:4層        │四層: 36.52 │          │        │
│  │    │崁一路266巷58 │                │合計:204.22 │          │        │
│  │    │之2號         │                │            │          │        │
├─┼──┼───────┼────────┼──────┼─────┼────┤
│4│349 │臺中市外埔區二│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 55.90 │陽台:21.47│  全部  │
│  │    │崁段494-3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 55.90 │          │        │
│  │    ├───────┤         凝土造 │三層: 55.90 │          │        │
│  │    │臺中市外埔區二│層數:4層        │四層: 36.52 │          │        │
│  │    │崁一路266巷58 │                │合計:204.22 │          │        │
│  │    │之3號         │                │            │          │        │
├─┼──┼───────┼────────┼──────┼─────┼────┤
│5│350 │臺中市外埔區二│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 55.90 │陽台:21.47│  全部  │
│  │    │崁段494-4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 55.90 │          │        │
│  │    ├───────┤         凝土造 │三層: 55.90 │          │        │
│  │    │臺中市外埔區二│層數:4層        │四層: 36.52 │          │        │
│  │    │崁一路266巷58 │                │合計:204.22 │          │        │
│  │    │之5號         │                │            │          │        │
├─┼──┼───────┼────────┼──────┼─────┼────┤
│6│351 │臺中市外埔區二│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 57.87 │陽台:22.21│  全部  │
│  │    │崁段494-5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 57.87 │          │        │
│  │    ├───────┤         凝土造 │三層: 57.87 │          │        │
│  │    │臺中市外埔區二│層數:4層        │四層: 37.80 │          │        │
│  │    │崁一路266巷58 │                │合計:211.41 │          │        │
│  │    │之6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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