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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
賴昱廷
債務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3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3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饗炫餐廳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饗炫餐廳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190,000元、4,81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借款期間,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816,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借貸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擔保物提供同意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區    │後壠子│      │0000-0000   │1162.00   │10000分之360│
├─┼───┼────┼───┼───┼──────┼─────┼──────┤
│2│臺中  │西區    │後壠子│      │0000-0000   │66.00     │10000分之360│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8237 │地號:後壠子段 │集合住宅        │總面積:174.26 │陽臺:19.51│  全部  │
│  │      │000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雨遮:7.70 │        │
│  │      ├───────┤層數:21層       │  14層:174.26 │          │        │
│  │      │英才路472號14 │層次:14層       │              │          │        │
│  │      │樓之2         │                │              │          │        │
├─┴───┴───────┴────────┴───────┴─────┴────┤
│共有部分:後壠子段00000-000建號**1770.6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62。                                                        │
│共有部分:後壠子段00000-000建號**3653.5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48。                                                        │
│(含車位編號1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2)                                         │
│(含車位編號1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2)                                         │
│(含車位編號4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3)                                         │
│(含車位編號4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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