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陳俊宇
- 相對人
- 王阿金
- 債務人
- 歐永福即中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王阿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歐永福即中天工程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8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歐永福即中天工程行於106年8月17日簽發,票面金額為6,54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7月18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5,4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民安段│ │ 680 │ 4,095.55 │10000分之36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615│臺中市西屯區民│住家用、鋼筋混凝│7層:94.36 │陽台:10.48│全部 │ │ │ │安段680地號 │土造、1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西│ │ │ │ │ │ │ │屯路三段159之 │ │ │ │ │ │ │ │11巷9弄5號七樓│ │ │ │ │ │ │ │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民安段2510建號,3,964.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