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元
- 相對人
- 梁永泓
- 債務人
-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1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2.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聯樺興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1,216,050元,並簽發支票四紙交付予聲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5453號債權憑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中區 │ 平等 │ 六 │ 2-24 │ 36 │ 6分之1 │ ├─┼───┼────┼───┼───┼──────┼─────┼──────┤ │2│ 臺中 │ 中區 │ 平等 │ 六 │ 2-25 │ 41 │ 6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98 │臺中市中區平等│主要用途:住家用 │三層:63.70 │ │ 全部 │ │ │ │段六小段2-24、│主要建材:(空白) │合計:63.70 │ │ │ │ │ │2-25地號 │層數:3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復│ │ │ │ │ │ │ │路合作大樓3-41│ │ │ │ │ │ │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