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5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上雲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債 務 人 江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俊雄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2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2月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俊雄、江碧雲、上雲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上雲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邀債務人陳俊雄、債務人江碧雲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下同)106年2月14日⑵106年2月1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4,000,000元⑵6,000,000 元,清償日為⑴107年2月14日⑵107年2月16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⑴按月付息一次,本金到期還清⑵按月付息一次,每月固定償還本金500,000元,到期還清。詎債 務人⑴⑵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合計尚欠本金25,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陳俊雄嗣於107年5月17日將上開抵押物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工商貸款契約書及連續保證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大雅區 │花眉庄│ │ 955 │ 101.03 │ 全 部 │ ├─┼───┼────┼───┼───┼──────┼────┼──────┤ │2│臺中市│ 大雅區 │花眉庄│ │ 956 │ 100.76 │ 全 部 │ ├─┼───┼────┼───┼───┼──────┼────┼──────┤ │3│臺中市│ 大雅區 │花眉庄│ │ 957 │ 100.43 │ 全 部 │ ├─┼───┼────┼───┼───┼──────┼────┼──────┤ │4│臺中市│ 大雅區 │花眉庄│ │ 958 │ 100.06 │ 全 部 │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及用途 │ 範圍 │ ├─┼──┼───────┼────────┼───────┼─────┼────┤ │1│260 │臺中市大雅區花│住工用、 │一層:213.88 │陽台:8.68│ 全部 │ │ │ │眉庄段955、956│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273.82 │ │ │ │ │ │、957、958地號│4層 │三層:273.82 │ │ │ │ │ ├───────┤ │四層:268.20 │ │ │ │ │ │臺中市大雅區昌│ │地下層:209.54│ │ │ │ │ │平路四段490號 │ │突出物:19.62 │ │ │ │ │ │ │ │合計:1,258.8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