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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 原告
    蕭銘毅與相對人飛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3號聲 請 人 蕭銘毅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發函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3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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