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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秀玉
債務人
立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7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7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秀玉、立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黃秀玉、立順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面額為新臺幣3,660,000元,到期日為106年12月24日。詎聲請人屆期提示仍有2,160,00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債務人立順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7年2月8日具狀陳報:聲請拍賣標的之價值與所負債務相差甚多,願再與聲請人協商清償債務等語。然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是本件聲請人既已提出上開證據為憑,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至債務人所陳上情,非本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豐原區 │ 安康 │      │    342-7   │  120.6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豐原區安│主要用途:店舖、 │一層:  70.94│陽台:9.18 │  全部  │
│  │    │康段342-7地號 │         住宅、 │二層:  69.95│          │        │
│  │1859├───────┤         梯間   │三層:  69.95│          │        │
│  │    │臺中市豐原區圓│主要建材:鋼筋混 │突出物:10.89│          │        │
│  │    │環東路440巷19 │         凝土造 │合計: 221.73│          │        │
│  │    │號            │層次:3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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