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63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吳姿儀 相 對 人 陳震寰 債 務 人 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姿儀、陳震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6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4日向 聲請人借款①800,000元②32,000,000元③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21年7月4日②121年7月4日③109年7月4日 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7年8月4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新臺幣4,954,619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影本3件、增 補借據影本1份、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 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北區 │文正 │ │12-20 │357.00 │100000分之 │ │ │ │ │ │ │ │ │11330 │ ├─┴───┴────┴───┴───┴──────┴────┴──────┤ │所有權人:陳震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627 │ │ 吳姿儀,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03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820│臺中市北區文正│012層鋼筋混凝土 │地下二層 │ │1000分之│ │ │ │段12-20地號 │造、停車空間 │86.44 │ │260 │ │ │ ├───────┤ │合計86.44 │ │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1段667號底│ │ │ │ │ │ │ │二層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 │ │531 │ │所有權人:陳震寰 │ ├─┬──┬───────┬────────┬──────┬─────┬────┤ │2│3821│臺中市北區文正│012層鋼筋混凝土 │地下一層 │ │6分之2 │ │ │ │段12-20地號 │造、商業用 │267.89 │ │ │ │ │ ├───────┤ │合計267.89 │ │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1段667號地│ │ │ │ │ │ │ │下層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所有權人:吳姿儀 │ ├─┬──┬───────┬────────┬──────┬─────┬────┤ │3│3826│臺中市北區文正│012層鋼筋混凝土 │十一層258.50│陽台29.22 │全部 │ │ │ │段12-20地號 │造、商業用 │合計258.50 │花台5.08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臺灣│ │ │ │ │ │ │ │大道1段667號11│ │ │ │ │ │ │ │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3│ │所有權人:陳震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