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01號
- 聲請人
-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王炎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清木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驛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9月22日。
(六)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清木開發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清木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 2,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5年10月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 107年9月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2,033,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北 區 │邱厝子│ │ 32-74 │ 131 │ 10分之1 │ ├─┼───┼────┼───┼───┼──────┼────┼──────┤ │2│臺中市│ 北 區 │邱厝子│ │ 32-75 │ 131 │ 10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 │1│1776│臺中市北區邱厝│住家用、 │二層:77.78 │陽台:9.17│ 全 部 │ │ │ │子段32-7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77.78 │ │ │ │ │ ├───────┤5層 │ │ │ │ │ │ │臺中市北區北興│ │ │ │ │ │ │ │街275之1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