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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16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李美玉
債務人
永將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7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7月2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永將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永將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27日簽發,票面金額為⑴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⑵800,000元,到期日為⑴⑵民國107年11月30日之本票二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1,264,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北屯區 │ 景美 │      │   251-4      │  131.92  │10000分之2285 │
├─┼───┼────┼───┼───┼───────┼─────┼───────┤
│1│ 臺中 │ 北屯區 │ 景美 │      │   251-5      │   92.14  │     全部     │
├─┼───┼────┼───┼───┼───────┼─────┼───────┤
│1│ 臺中 │ 北屯區 │ 景美 │      │   251-6      │   77.71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   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801 │臺中市北屯區景│主要用途:住宅、停 │一層:83.95  │陽台:21.48│  全部    │
│  │    │美段251-5、251│         車空間、 │二層:75.29  │          │          │
│  │    │-6地號        │         水塔間   │三層:75.31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 │四層:63.13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軍│         土造     │突出物第一層│          │          │
│  │    │福十八路219號 │層數:4層          │:35.52      │          │          │
│  │    │              │                  │合計:333.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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