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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
林本盛
債務人
創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本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創立發國際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皆為民國135年9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創立發國際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林本盛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0元②1,500,000元③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7月26日②109年7月26日③109年7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①106年9月26日②106年9月27日③106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899,744元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截息日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忠孝  │一    │3-45        │12.00   │4分之1      │
├─┼───┼────┼───┼───┼──────┼────┼──────┤
│2 │臺中  │東區    │忠孝  │二    │7-19        │165.00  │4分之1      │
├─┼───┼────┼───┼───┼──────┼────┼──────┤
│3 │臺中  │東區    │忠孝  │二    │7-20        │86.00   │4分之1      │
├─┼───┼────┼───┼───┼──────┼────┼──────┤
│4 │臺中  │東區    │忠孝  │二    │7-21        │81.00   │4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71 │臺中市東區忠孝│00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3.31   │          │全部    │
│  │    │段二小段7-19、│造、住商用      │二層58.01   │          │        │
│  │    │7-20地號      │                │三層58.01   │          │        │
│  │    ├───────┤                │四層58.01   │          │        │
│  │    │臺中市東區互助│                │騎樓14.70   │          │        │
│  │    │街124號       │                │地下層18.32 │          │        │
│  │    │              │                │合計250.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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