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聲 請 人 安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鈺富即洪志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紙。(聲請狀所載及所附本票似為彩色影印 ,應提出本票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洪鈺富即洪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