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對相對人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宜眞、姜虎東白丁一餐飲有限公司、高雄姜虎東白丁餐飲有限公司、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16,322,112元,到期日民國107年2月25日,經屆期提示尚有9,552,5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本票之到期日為107年2月25日,有本票可稽,因聲請時未屆到期日,聲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