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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聲請人
璿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基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群富水電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台端所附之匯票受款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提出係爭本票原本3件。

㈢查報相對人群富水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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