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06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寶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亦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林鶴峯、上睿車業有限公司即亦丰車業有限公司、吳秉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上睿車業有限公司即亦丰車業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陳報上睿車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