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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

聲請人
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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