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聲 請 人 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