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
- 聲請人
- 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惠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