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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聲請人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鐔
相對人
和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家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 │(新 臺 幣) │ (新 臺 幣) │ │ │ ││ │ │ │ │ │ │ │├──┼───────────┼────────┼────────┼───────┼───────┼────────┤│001 │105年5月4日 │219,639元 │143,325元 │105年8月31日 │106年12月15日 │WG0000000 │├──┼───────────┼────────┼────────┼───────┼───────┼────────┤│002 │105年5月4日 │220,527元 │220,527元 │105年9月30日 │106年12月15日 │WG0000000 │├──┼───────────┼────────┼────────┼───────┼───────┼────────┤│003 │105年5月4日 │222,408元 │222,408元 │105年10月31日 │106年12月15日 │WG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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