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439號聲 請 人 合陣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鎰精工有限公司、詹忠衛、桃辰實業有限公司、柴嘉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