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侑成即鮮閤水產行即立邦企業社、周興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林侑成即鮮閤水產行即立邦企業社之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