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78號聲 請 人 群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艾氏企業有限公司、謝文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正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