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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9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40號

抗告人
運乾企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童乙哲
抗告人
抗告人
童翊婷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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