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9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皇津企業有限公司、高鳳苹、亮倢企業有限公司、蔡丁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1,950,000元或3,180,000元?(因請求 金額與狀載原因事實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