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志隆、聲請對於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楊敏霞、GREENWAYTECHNOLOGIES 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魯發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GREENWAYTECHNOLOGIES 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多了台灣分公 司)。 二、確認附表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三、提出相對人楊敏霞、魯發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GREENWAYTECHNOLOGIES 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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