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楊敏霞、魯發訓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志隆
- 被告都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GREENWAY TECHNOLOGIES C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相 對 人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敏霞 人 相 對 人 GREENWAY TECHNOLOGIES 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 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魯發訓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 │ ├──────┬────┬────────┬──┬────────┬───────┬──────┬──┤ │發票日 │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 │編號│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起 │ 年 利 率 │備考│ │ │ │ (美金) │ │ (美金) │均至清償日止 │(百分比) │ │ │ │ │ │ │ │(民國) │ │ │ ├──────┼────┼────────┼──┼────────┼───────┼──────┼──┤ │104年9月23日│未載 │2,000,000元 │001 │284,116.21元 │105年6月13日 │2.3444 │ │ │ │ │ ├──┼────────┼───────┼──────┼──┤ │ │ │ │002 │60,724.12元 │105年6月1日 │2.3573 │ │ │ │ │ ├──┼────────┼───────┼──────┼──┤ │ │ │ │003 │87,855.33元 │105年6月1日 │2.35775 │ │ │ │ │ ├──┼────────┼───────┼──────┼──┤ │ │ │ │004 │30,030.85元 │105年6月1日 │2.3657 │ │ │ │ │ ├──┼────────┼───────┼──────┼──┤ │ │ │ │005 │26,825.82元 │105年6月1日 │2.36575 │ │ │ │ │ ├──┼────────┼───────┼──────┼──┤ │ │ │ │006 │31,815元 │105年6月1日 │2.36575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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