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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43號

聲請人
許烜誠即昶達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沈崧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CH066332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具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沈崧「豪」或沈崧「濠」,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狀所載附表之發票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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