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43號聲 請 人 許烜誠即昶達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沈崧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CH066332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具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沈崧「豪」或沈崧「濠」,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狀所載附表之發票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