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聲 請 人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之相對人應為何(因請求之二張本票DD334331、 DD334332之發票人為康家銘非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本件請求利息否?利率?利息起迄日、各張票提示日各為何? 四、確認賀元華為債權人或僅為聯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五、提供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身份證統編是否有誤?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