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 抗 告 人 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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