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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
    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 抗 告 人 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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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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