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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號

抗告人
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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