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49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李春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廖宜賢、邱秋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