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阿花即芋見珍濠商行 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曾阿花即芋見珍濠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曾阿花即芋見珍濠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曾阿花、洪旻興、林麗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