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昭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聲 請 人 台灣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琛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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