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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

聲請人
台灣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琛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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