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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
    台灣昭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聲 請 人 台灣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琛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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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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