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穎宜即玄泰農產行、江穎宜、陳閔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玄泰農產行之負責人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江穎宜即玄泰農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江穎宜、陳閔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