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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 原告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穎宜即玄泰農產行、江穎宜、陳閔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玄泰農產行之負責人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江穎宜即玄泰農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江穎宜、陳閔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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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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