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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92號

聲請人
百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本件相對人文進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請提出相對人葉文進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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