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嚴凱泰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相葳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49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相葳國際有限公司、許麗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相葳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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