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 原告高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71號聲 請 人 高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高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 ㈡確認相對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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