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71號抗 告 人 即 相 對人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茹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高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即富如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4日本院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