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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6號

聲請人
城市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忠城
相對人
優綱德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孝縉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林孝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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