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
- 聲請人
- 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啟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江啟元或幼豐貿易有限公司?
二、確認票號CH246227、CH246228之利息起算日為93年9月22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幼豐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2年4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2320531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