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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7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747號

聲請人
頂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听昇企業有限公司、鈺昇精密有限公司

、張藤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票號TH634368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鈺昇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06年6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利息起算日為何?

五、提出相對人听昇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提出相對人張藤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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