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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

聲請人
金百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侑惠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5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發票日期有塗改未簽章,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發票日為107年5月31日,到期日107年5月10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利息應自發票日107年5月31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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