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聲 請 人 金百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侑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5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發票日 期有塗改未簽章,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發票日為107年5月31日,到期日107年5月10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利息應自發票日107年5月31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