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
- 聲請人
- 金百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侑惠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5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發票日期有塗改未簽章,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發票日為107年5月31日,到期日107年5月10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利息應自發票日107年5月31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