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7號聲 請 人 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