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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

聲請人
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宜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三張本票利息起算日記載是否有誤?因三張本票到期日皆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並補正三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

㈣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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