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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

聲請人
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松
相對人
蔡宜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871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7年11月11日         │58,289元          │未載(票載到期日107年8 │107年11月30日         │WG6742626       │    │
│    │                      │                  │月30日,早於發票日期,│                      │                │    │
│    │                      │                  │視為未載到期日)       │                      │                │    │
├──┼───────────┼─────────┼───────────┼───────────┼────────┼──┤
│002 │107年11月11日         │473,252元         │未載(票載到期日107年9 │107年11月30日         │WG6742627       │    │
│    │                      │                  │月30日,早於發票日期,│                      │                │    │
│    │                      │                  │視為未載到期日)       │                      │                │    │
├──┼───────────┼─────────┼───────────┼───────────┼────────┼──┤
│003 │107年11月11日         │292,274元         │ 未載(票載到期日107年 │107年11月30日         │WG6742628       │    │
│    │                      │                  │ 10月30日,早於發票日 │                      │                │    │
│    │                      │                  │ 期,視為未載到期日)  │                      │                │    │
├──┼───────────┼─────────┼───────────┼───────────┼────────┼──┤
│004 │107年11月11日         │5,590元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WG67426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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