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文傑
- 原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39號聲 請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洪敦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少繳1,000元,本件聲請費應 繳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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