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
- 聲請人
-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倩瑜
- 相對人
- 碁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喜
馬世晉
馬世桓
馬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之規定可參。經查,相對人業經臺中市政府民國107年8月13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1054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是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相對人應辦理清算,相對人之股東雖於107年8月10日選任馬玉崑為清算人,然馬玉崑已早於107年7月29日死亡,自始無擔任清算人之可能,是依前開規定,仍應以相對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相對人之股東僅馬玉崑一人,其繼承人則有張素喜、馬世晉、馬世桓及馬世澤,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足憑。是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即應為張素喜、馬世晉、馬世桓及馬世澤,其等於執行清算職務範圍內,依法自為相對人之負責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80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廢棄原判決,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是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5元(參第二審卷第17頁)。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595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第一審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預納,經判決諭知命其負擔,故不另為計算。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