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71號
- 聲請人
-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潘志明
- 相對人
- 海達泳池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創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寄送予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劉創中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劉創中之戶籍謄本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海達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業經104年6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7108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樓」為送達,經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又海達泳池管理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且廢止登記後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故應以股東劉創中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向其送達,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創中其住所業經戶政機關逕行遷至外埔區戶政事務所,而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此有聲請人提出劉創中之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憑,足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