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2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27號

聲請人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相對人
侑得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反訴被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反訴原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建字第20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法院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聲請人負擔;反訴相對人敗訴,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聲請人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經第二審法院部分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13,餘由相對人負擔(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7)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08,916元本息,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參第一審卷一第6頁反面)、證人日旅費768元(參第一審卷一第265頁),嗣擴張聲明為5,300,247元本息,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80元(參第一審卷二第11頁),復減縮聲明為5,108,916元本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該減縮部分之裁判費1,980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另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發函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鑑定,由聲請人先行繳納5,000元、195,000元、120,000元,並有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函(參第一審卷一第63、72頁、卷二第12頁)為憑,此乃法院為使訴訟得以進行,因此所支出之費用,核屬進行本案訴訟之必要費用。相對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參第一審卷一第26-1頁反面)、證人日旅費534元(參第一審卷一第267頁)、654元(參第一審卷一第268頁)。本件第一審本訴判准757,726元本息,駁回4,351,190元本息(計算式:0000000-757726=0000000),聲請人僅就1,984,606元本息提起附帶上訴,是其未上訴部分2,366,584元本息即為確定,該部分之裁判費為23,897元(計算式:51589×0000000/0000000=2389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即為確定,自應由敗訴之當事人即聲請人負擔,故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389,654元{計算式:(51589-23897)+768+5000+195000+120000+40006+534+654=389654}。又相對人上訴,預納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參第二審卷一第11頁),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參第二審卷一第65頁)、證人日旅費598元(參第二審卷二第123頁),故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為102,944元(計算式:71295+31051+598=102944)。是以,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28,560元{計算式:(389654+102944)×87/100=428560},與相對人已預納之金額112,489元(計算式:40006+534+654+71295=112489)相互抵銷後為316,071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6,071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