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48號
- 聲請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代理人
- 陳怡君
- 相對人
- 陳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舊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封、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於107年3月間遷移至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資料堪認相對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