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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4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48號

聲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陳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舊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封、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於107年3月間遷移至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資料堪認相對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4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