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6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62號

聲請人
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相對人
宗和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蓁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本院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協鉦鋼鐵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