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50號聲 請 人 黃鴻隆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民順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民順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稅務查核尚未完成,本院尚未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7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107年度司司字第335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8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